湖北商品房明码标价细则征求意见 停车位售价须明示
(记者张隽玮)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需在商品销售总价外由业主另行支付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及费用,必须明确标示。日前湖北省物价局发布第十五号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新版《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物价局工业品与服务价格处负责人介绍,相较于2005年版的《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此次拟推出的新版实施细则做出了一些调整。
首先开发商卖房时须明示的楼盘基础信息与收费内容,拟从原有的五大类增加至六大类,开发企业自有产权停车位(库)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租赁年限等信息,此次拟纳入明示范围。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未纳入主体工程同步设计范围内,确需在商品销售总价外由业主另行支付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及费用必须进行明示。据介绍,此次这些变化,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需明示的六大类信息包括: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房源数量、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服务主体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开发企业自有产权停车位(库)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租赁年限等信息。
此次拟推出的细则,对惩罚手段也做出了一些变化,其中明确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商品房经营者,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基础上,按照规定公布其失信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目前该征求意见稿已在湖北省物价局官网公示,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可于本月2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物价局工业品与服务价格处。
责编:王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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