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执推搡致对手摔倒骨折 冲动姐妹被判赔偿10万元
“我一直薄利多销,生意比隔壁好,他们看我不顺眼,早就想找茬了。”受伤的陈某认为对方是故意伤人,自己只是正当防卫,一纸诉状将隔壁店的汪某姐妹俩告上了法庭。昨悉,二审法院判决汪某姐妹赔偿陈某10万元。
陈某和汪某都在某中学门口做生意,汪某经营一家文具店,陈某经营一家教辅书店,两家门面仅隔着一堵墙。2014年12月某天下午,陈某正在看店,汪某因为陈某将教辅书降价出售十分不爽,就去找陈某扯皮,两人发生争执。陈某的儿子与汪某的丈夫因此打斗起来,陈某和汪某、汪某的妹妹连忙上去拉架。在推搡中,陈某倒地受伤骨折,住院一个月,花去医药费2.5万元。事后,陈某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9000元,护理时间3个月,休息治疗时间为7个月。
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协商不下,2015年年底,陈某将汪某及其妹妹告上法庭,主张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拉扯,在拉扯过程中陈某受伤,双方均有过错。但本案因汪某挑起事端,陈某、汪某的妹妹都上前发生冲突,致使陈某倒地,因此,汪某以及汪某的妹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判决陈某自行承担40%责任,汪某以及汪某的妹妹共同承担60%的责任,赔偿陈某15万余元经济损失的60%,即9万多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0.6万元,总计10万元。
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汪某以及汪某的妹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文中均为化名)(记者林慧婕)
责编:陈颖
一周热门
- {{index+1}}{{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