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在营业大厅摔骨折 住院花3.8万运营商只赔几千
(记者林慧婕 通讯员李金星) 在营业大厅摔成粉碎性骨折、在地铁口滑倒摔断了腿……这种情况该如何索赔?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员罗东辉法官做客武汉晚报周二之约,两位市民致电咨询的问题都涉及到《侵权责任法》。
家住硚口区的刘女士是某手机运营商的用户,今年7月5日,她在该运营商的营业大厅办理业务,刚进大厅走了七八米,就因为地上的一滩水渍滑倒,摔得很重。事发后,该营业大厅的工作人员陪同刘女士到了医院,但不肯垫付挂号和看病的费用。在刘女士的要求下,该工作人员请示了领导后回复,让刘女士先自己花钱看病,以后再谈赔偿。
“我当时真是疼得不行,没办法跟他们再扯下去。家人回家取钱给我办了住院,拍片后发现右手臂粉碎性骨折,打了钢板进去固定和治疗。”刘女士说,这次住院手术,一共花费了3万8千元。明年还要进行手术将打进去的钢板取出来,到时候还要花住院费。在家休养了一个月后,8月5日,刘女士和家人来到该营业大厅讨说法。营业厅的工作人员要求刘女士提供了病历、发票、住院小结等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却迟迟没有主动赔偿。又过了两周,在刘女士的一再催促下,对方回复,只能赔偿几千块钱。“我花了三四万元的治疗费,该营业大厅却只给几千元赔偿,是不是不太合理?”刘女士向法官咨询。
还有一位姜先生也来电咨询类似问题,他的妻子下班乘坐地铁时,在地铁口的斜坡上滑倒,摔断了脚踝,姜先生想知道地铁站有没有赔偿责任?
对此,罗东辉法官回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营业大厅系公共场所,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责任大小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建议当事人先协商,如果实在协商无果,可以走诉讼程序。
责编:王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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