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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受处分处理干部首次集中亮相接受教育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6-12-17 06:24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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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下午,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召开集中回访教育大会。2014年至2016年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83名在职党员干部,以及他们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纪检、组织部门负责人,来到市监察局会议室,集中接受回访教育。

  “这种通过会议集中回访教育的形式,在武汉市是第一次,全国也很少见”,市纪委负责人介绍,“不同于以往点对点、一对一的回访教育方式,这次把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在职党员干部,以及他们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集中起来,让他们走到台前,相互交流,希望能起到更好的综合教育效果。”

  “给我处分,实际上对我是一种及时的挽救。”“争做正面典型,永远不再做负面典型。”会上,3名回访教育对象代表走上台,谈思想触动,谈履职作为。2家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干部教育管理交流发言。

  会上,市纪委机关和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规定,受到处分处理的党员干部,在影响期内,其职务、职级、待遇都要进行相应调整。

  该《办法》同时规定,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市纪委负责人指出,绝大多数受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并没有脱离党组织,仍然是组织的一分子,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只要痛定思痛,真诚悔改,努力工作,成绩突出,党纪处分不会影响其今后的政治生命。对于在干事创业中犯下错误的干部,要区别对待,要为敢担责、能干事的干部撑腰打气。

  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强调,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重用,这是一条红线。对于干部所犯错误、对于受到处分处理的干部,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不会一处了之、不管不问,更不会一棍子打死。希望大家正确对待过去、现在和未来,去掉包袱、轻装上阵、干事创业、争先创优。

  武汉出台《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受处分后表现突出者仍可提拔任职

  本报讯(记者黄征 通讯员胡晓梦)进一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昨日下发《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办法》适用范围是全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适用对象为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以下简称受处分或处理)的党员干部。其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办法》明确了受处分或处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及党组织负有处分或处理后的职务、职级、待遇调整等工作职责,按受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分别明确影响期或处分期、职务职级、工资调整、影响期或处分期内工作安排以及终止党代表资格等内容。明确了受处分或处理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评先表优资格等问题。

  《办法》规定,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受处分或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后的首次提拔任职、再次提拔任职或重新任职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党员干部受处分处理后 职务职级待遇如何调整

  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后影响期有多长

  受警告处分

  【影响期为1年】

  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严重警告处分

  【影响期为1年半】

  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按2003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1年。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本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无党内职务可撤而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

  【影响期为2年】

  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2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其中,未开除公职的,其职务调整按政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受党纪处分的,在影响期内,职务调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为12个月,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但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为18个月,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但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处分期为24个月,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待遇。

  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处分期为24个月,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因存在多个违纪行为同时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处分)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或者在处分影响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按合并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受政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以及行政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安排领导职务

  受组织处理的,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任职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应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降低二个(含二个)以上职务层次。

  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应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

  同时受到上述两项处分的,按第一项规定办理。

  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任命之日起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受诫勉处理的

  【影响期为6个月】

  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影响期为1年】

  引咎辞职、受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影响期为2年】

  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后,应在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下达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其工作岗位或分工,确定其工资及职级待遇。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干部,应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专业特长等因素,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

  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

  按照影响期长或处理较重的规定执行,不重复计算影响期或降低职务层次。

  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当结束试用期,免去试任职务

  按规定可不降低职务层次的,按试用前职级安排职务;应当降低职务层次的,以试用前职级为基础降低职务层次后安排相应职务。

  影响期或处分期内年度考核如何评定等次

  受党纪处分党员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受政纪处分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涉嫌违纪违法被党纪政纪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补定等次的考核材料应当及时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责编:朱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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