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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小队长听信一面之词将粮补款打入他人账户受处分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6-12-26 07:26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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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齐阳)一名小队长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应享受粮食补贴政策的种植户利益受到损失。昨日,长江日报记者从东西湖区纪委获悉,这名党员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9岁的丁某某2004年入党,2001年至今在东西湖区某街道某大队工作,任一般干部,2009年至2014年兼任大队二小队队长。

  2012年10月,经承包户胡某某牵线,外地农民张某某与该大队的黄某某相识。经协商,黄某某将自己租赁的103.78亩责任田转给张某某种植,双方签订了“农田租赁合同书”。此外,由胡某某牵头,将另外14户农户的124.35亩土地转包给张某某耕种。

  在粮食补贴政策兑现过程中,该大队为避免承包户与转包户之间因粮食补贴引发矛盾,对承包户和转包户采取由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确定一方享受粮食补贴的办法予以兑现。2013年、2014年上半年,张某某种植的粮食补贴款全部打入其个人账户,其中2014年上半年兑现粮食补贴款19986.75元。

  2014年下半年,张某某种植水稻200亩。时任某大队二小队队长的丁某某负责粮食补贴面积的登记、核实和确认工作。黄某某告诉丁某某:“我已经和张某某协商好,2014年下半年的粮食补贴款给我。”丁某某听信了黄的一面之词,未经核实及张某某本人同意,将张某某种植的200亩水稻面积登记在黄某某妻子袁某某的名下。

  2015年6月11日,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将18766元粮食补贴款打入袁某某的个人账户,使张某某的利益受到损失。2016年1月,在街道办事处纪工委对此事进行调查期间,黄某某才将200亩水稻的粮食补贴款18766元归还给张某某。

  条例

  原文

  《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9条第3款规定: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人的错误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作出下列处理:(三)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执纪

  者说

  以充分履责擦亮党员干部身份底色

  “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当,滥权必追责”。当看到,无论是执政一方的领导干部,还是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基层干部,手中的权力都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权力与责任对等,以权谋私是对纪律的亵渎,失职失责同样也是对纪律的罔顾。

  “粮食补贴”是党和国家在惠农政策上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百姓的获得感。作为小队队长,负责粮食补贴的登记、核实和确认工作,本应切实履责,让政策“落地有声”;本应认真细致,让群众公平正当享受,却在操作程序上走“捷径”,盲目听信不调查,武断工作不研究,把“尽责”变成了“失责”。只有充分履行好权力对应的职责,才能擦亮党员干部这个身份底色。作为党员干部,当以此为戒。

  (记者黄征 通讯员王青玲 整理)

  责编: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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