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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段规定路段 小区居民自发签订《遛狗公约》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7-03-28 08:33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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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要点>>>

  1、问:《遛狗公约》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居民公约。

  2、问:《遛狗公约》的产生,有无法律依据?

  答: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前提下,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

  3、问:若居民不遵守《遛狗公约》,可否进行处罚或者强制执行?

  答:《遛狗公约》没有明确强制执行的法律责任,只是一种倡导性的提议,因此不能强制执行。同时,居委会没有具体小区物业的管理权,所以其制定的公约对全体业主没有法律约束力。

  4、问:如果居民产生法律纠纷,《遛狗公约》可否作为裁判依据?

  答:不能,只能依据民法或者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作为裁判依据。

  5、问:今年10月1日将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中首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类似于《遛狗公约》这样的居民公约,可否被认定为《民法总则》中的习惯?

  答:不能。这种公约不属于民法总则中所指的习惯,而是体现居民自治的共同管理规约。

  居民在遛狗专用区遛狗,随身携带纸张清理狗狗的粪便 记者刘斌 摄

  本报讯(记者耿珊珊 实习生朱丽兰 通讯员余静璇 艾平)670余户居民,40多条狗,眼看狗狗们随意乱窜,如何管住狗患?昨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常青花园三社区梅苑村的670余户居民自发签订《遛狗公约》,用法治思维重塑社区秩序,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

  《遛狗公约》仅有一页纸,却对最要紧的三件事做了约定:一、遛狗时间要避开居民出行高峰期,一天仅开放两个时段,上午6:00-7:00,下午5:00-6:30。二、遛狗只能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遛狗必须系绳,且绳长不能超过2米。三、遛狗时主人必须妥善处理宠物粪便,随身携带报纸或者塑料袋。

  大狗惊倒七旬大爷引出公约

  去年7月10日上午10时,梅苑村一位七旬大爷在小区溜达,突然迎面扑来一条大狗,龇牙咧嘴狂叫,大爷受到惊吓,摔倒在地。狗的主人却不见踪影。

  万幸没有大碍,大爷休息片刻就爬起来回家了。当天,他找到居民自治小组组长陈汉均,帮他找到了狗的主人。原来,当时狗主人正在玩手机,一时间没有看住狗狗。狗主人当即赔礼道歉。

  此事虽顺利解决,但小区狗患却在陈汉均心里扎下了根:几十条狗四处乱窜,这不是个事,加上小区紧挨着学校,若发生类似事件,后果不堪设想。

  于是,他和居民自治小组成员商议,能否制定个公约,彻底解决该问题。

  居民自治小组挨家挨户征求意见

  经居民自治小组商议,第一步,先让养狗的40多户居民就遛狗时间、遛狗地点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第二步,再请所有的居民就公约发表看法。

  事不宜迟。7月15日,陈汉均和居民自治小组成员开始挨家挨户上门拜访。“养狗的人里,六成都是40岁以下的年轻人”,陈汉均说,想要让大家达成共识并不容易。

  一户居民,家里养了一条大狗,站起来足有一人高,每次出现都很显眼。陈汉均为说服他,前后跑了三趟。头一回,该居民直接拒绝提议,说“我家的狗不咬人,不会出事”。第二次,陈汉均去了他家,女主人恰好在家,但称还要再想想。第三次,陈汉均又来到居民家中。当时已晚上七八点,头发花白的陈汉均就站在楼道苦口婆心,最终打动了他们。

  经过2个多月的努力,梅苑村的670余户居民终于通过了《遛狗公约》。

  公约执行主要靠互相监督和道德谴责

  今年54岁的罗阿姨,家中养狗十余年。《遛狗条约》出台后,她一直遵守各项规定。她说,没有养过狗的人不懂狗的行为,很容易引起误会,公约给所有居民一个行为准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尽管签了《遛狗条约》,但并非所有人都像罗阿姨这样自觉。每天早上6时,陈汉均都会准时出现在遛狗区域,观察居民是否守约。居民自治小组成员也会轮流观察,遇到违反公约的情形,当即制止。

  “公约执行主要靠互相监督和道德谴责,”他说,大家都是街坊,抬头不见低头见,这样的监督并不比强制的法律法规执行效果差。

  常青花园三社区负责人透露,准备在《遛狗公约》划定的遛狗区域设立标识,投放垃圾桶等设施,并将该经验向全社区推广。

  武汉曾经出现过的居民公约>>>

  ●2007年7月,武汉8万居民签公约依法安全文明放鞭。

  ●2014年8月,青山区武东街船机社区出台了武汉市首份“广场舞”文明公约。《公约》规定,在广场组织开展活动需提前告知社区居民,尽量做到不扰民,跳舞队携带或安装的播放器音量控制在60分贝以内。

  专家点评>>>

  《遛狗公约》的背后是民主意识和契约精神

  梅志罡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福利研究中心主任):

  遛狗本是一件小事,通过居民公约进行约束和规范遛狗行为,就是一件大事。居民自发制定公约,背后体现的是民主意识和契约精神。

  目前,国内有两种典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一个是城市居委会,一个是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宜,公民有权利通过群众性自治组织表达意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居民公约就是中国基层社区治理的一种有效形式。

  《遛狗公约》用一种公民之间的契约,约束社区居民,不仅提高了公众的参与性和主动性,还会增强公民的责任感,让日常生活充满朝气。

  焦洪涛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已将东西湖区(常青花园、万科花园、新村派出所管辖区域)确定为限制养犬区。在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只,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在这个前提下,居民自发限定时间、地点,并且对遛狗行为进行规范。这不仅不与此法冲突,还延续了该法的精神,自觉自愿对辖区内的遛狗行为进一步约束。

  从最原始的乡规民约到现在的社区居民公约,基层群众自治正在逐步规范化和法治化。

  黄 军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居民公约是社区居民平等地讨论相关事务产生的一种约定,是社区多元主体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共同制定并共同遵守的相关约定,体现了居民的公共意志。

  居委会没有具体小区物业的管理权,所以其制定的公约对业主没有约束力,只能是一种倡导性的提议。如果《遛狗公约》由业主大会发起并通过,公约生效后,即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实行业主自治制度,全体业主有权制订小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该公约有法律效力。如该公约中约定了业主不遵守约定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吴良涛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居民公约给社区居民提供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当前,我国传统的旧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被打破,新的现代化的治理体制机制还没有健全,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公民参与机制还不完善。

  《遛狗公约》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却在居民之间达成了一种契约,对遛狗行为进行了规范,是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为解决居民矛盾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

  (耿珊珊 整理)

责编: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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