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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配备和处置公务用车 两名校领导受党纪政纪处分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7-06-26 07: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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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讯(记者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南保林 齐阳)25日从市纪委获悉,某学校超编制配备公车,之后校长又擅自决定处置公车,该校长和另一名副校长均受到处理。

  胡某某,男,49岁,中共党员,2011年6月至2014年4月任某学校校长,后调任其他学校。阎某某,男,43岁,中共党员,2002年7月调任该校工作,现任该校党支部纪检委员、副校长。

  2011年12月下旬,该校在未向管委会请示报告、未经管委会财政部门同意、未取得相关批文及车辆编制的情况下,胡某某以方便工作为由,擅自决定为该校配备一辆小轿车,并指派时任校务会成员、教学主任阎某某和后勤主任曾某某前往某4S店购买。之后,胡某某同阎某某商量,将所购车辆所有人注册登记在阎某某个人名下,阎某某应允。

  2013年1月,该校在未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车处置给时任副校长阎某某,其处置钱款未按要求上交管委会财政部门。

  办案人员介绍,胡某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纪律法规意识淡薄,违反组织纪律,未向上级报告、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决定该校购买、处置公车;违反廉洁纪律,超编制配备公车;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未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购买公车,违犯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置公车。

  阎某某对主要领导的错误决策不仅不反对,还积极执行落实,对胡某某的行为起了主要协助作用。

  “胡某某对违规购买、处置公车的违纪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阎某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办案人员说。

  条例

  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第124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执纪

  者说

  党员领导干部应做遵纪守法表率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党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有的党员干部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时存在侥幸心理,逃避上级组织监督,终究会付出代价。要清醒认识到,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

  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维护纪律、带头遵守纪律,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要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真正对纪律深怀敬畏之心,时时事事从党性原则出发,遵纪守法,增强敏锐性和鉴别力。

编辑:江尚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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