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检察院依法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对5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长江网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周晶晶 鲁昕 彭建超)6日,汉阳一家装饰工程公司老板邹某专门到汉阳区检察院报喜:公司上半年业绩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如果不是你们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我的公司早就垮了!”
去年刚一开年,邹某公司突然陷入困顿,从1月至4月,长达3个多月的时间,公司无力支付31名员工公资,拖欠金额近30万元。尽管邹某多次向员工们承诺,会尽快支付他们的工资,但员工们并不相信他。
去年12月,邹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移送到汉阳区检察院。邹某积极认罪、悔罪,并设法筹措了30万元,还清所欠员工全部工资,取得工人谅解。
汉阳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调查了解,邹某企业规模较大,经营状况一向较好,公司突然陷入困顿主要是因为资金链突然断裂。但邹某称,当时他已经找好了筹借资金的渠道,2017年春节后公司可恢复经营。
考虑到批捕邹某将会导致其公司倒闭,汉阳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批捕邹某更有利于其企业生产发展,也有利于企业员工的稳定,加上邹某已经取得员工谅解,于是依法对邹某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
邹某万分感谢汉阳区检察院,这不仅让他与家人一起度过了春节,更为他公司后续生产经营创造了条件。春节过后,邹某公司如期恢复生产。
汉阳区检察院负责人介绍,今年,该院开展侵犯非公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特别注重对非公企业涉罪案件中“四类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社会危险性审查,防止“构罪即捕 ”,维护非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防止‘构罪即捕 ’,不等于放松审查,而是注重建设性司法,着眼发展。”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汉阳区检察院办理涉及非公企业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7起47人;对非公企业“四类人员 ”犯罪的,依法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对4件5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责编: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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