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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调价时限应事先约定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7-10-14 11:07 来源: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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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王荣海)昨日,记者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对物业收费标准和调价时限等内容进行约定。

  现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条例作了部分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调价时限及方式,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在本物业区域内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征求意见稿全文请登录武汉政府法制网(http://www.whfzb.gov.cn/)查阅,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发到电子邮箱:whfzbzqyj@163.com 。

责编: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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