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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7-10-29 09:11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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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0月29日讯(长江日报记者夏琼 通讯员黄晋 张茜)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升学相关保证性承诺、不得聘用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为公立中小学、公立幼儿园推荐生源或者提供招生考试等服务。27日,市政府法制办就《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市民意见。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民办培训市场发展迅猛,但同时,管理和经营上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机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参差不齐,针对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过多过滥,虚假夸大宣传,违规收费等。为此,我市拟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政府规章,对此加强监管。

  市民关于本征求意见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发送到电子邮箱:whfzbzqyj@163.com。

   不得聘用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

  《办法(草案)》拟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并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培训地址、开设课程、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证书类别及发放等内容,其中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还应当载明招生专业。

  民办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有夸大培训效果,宣传内容有歧义或误导消费者,明示或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等。

  《办法(草案)》拟规定,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为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

  此外,还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应规范招生,不得买卖生源或者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不得与公立中小学、公立幼儿园联合开展招生或者培训,不得为公立中小学、公立幼儿园推荐生源或者提供招生考试等服务等。

  违者,由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预收费不得超过60学时或6个月

  《办法(草案)》对收费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最长期限等作出规范,要求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并均应开具合法收费凭证;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对管理实践中遇到投诉较多,矛盾较突出的退费问题,《办法(草案)》拟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退费制度,并在培训对象缴费前充分告知。

  学员在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应当退还其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已实际发生教育服务或其他代收代管费用的,扣除已经发生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学员在开始上课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已完成学时或者培训周期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和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民办培训机构因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者未能履行书面约定的承诺,学员提出退学的,应当退还学员所缴纳的全部费用;民办培训机构应在收到学员退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双方无异议的,应在30日内退费到位。

  违者,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我市拟建立民办培训机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民办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责编:朱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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