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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礼金套取财政资金 一名干部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7-12-18 08:22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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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2月18日讯(记者王雪 通讯员陶涛 齐阳 李娜)17日从市纪委获悉,一名党员干部在担任财政所主任期间,因收受礼金、套取财政资金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董华,199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3月调任新洲区辛冲镇(2015年改为街道)财政所主任,2015年4月调任新洲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主任至今。

  董华在任辛冲街(镇)财政所主任期间,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2000元;以虚列项目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77400元。办案人员介绍,董华身为中共党员,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执纪者说

  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没有休止符。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的要求,深入推进作风建设,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一刻不停歇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决纠正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重点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利益输送、贪污侵占、挤占挪用、截留私分、挥霍浪费等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责编: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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