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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开始禁渔 3月1日至6月30日不能捕捞不能销售江鱼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8-03-01 21:21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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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3月1日讯(长江日报记者尹勤兵 通讯员蔡小敏)为维护“绿色长江、生态长江”,3月1日上午,长航警方和武汉渔政管理部门,在新洲区双柳渔业队渔港举行“2018年春季禁渔联合执法行动”启动大会,宣布自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长江全流域禁渔。

  每年3月至6月,为长江鱼类洄游产卵期,此时捕捞将严重影响鱼类繁殖;特别是在此期间使用电击捕鱼,将造成鱼类绝育,不利于鱼类资源的修复。

  据了解,在长达4个月的禁渔期间,禁渔范围为长江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新河口以下至新洲区举水河口江段及通江支流,汉江蔡甸区谢八家以下至汉阳区南岸咀江段。除长江江段外,和长江连通的湖港沟汊等支流也一并休渔,禁止捕捞作业。所有餐馆、酒楼、贸易市场销售江鱼,有科研捕捞需求,按规定申请报备。实现“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江鱼”。

  禁渔期间,有关部门将开展长江鱼类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以加快修复水产资源。同时,长江渔民将获得相应的禁渔补贴。

  据介绍,违反禁渔规定,违规销售江鱼的,可罚款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而对于违规捕捞作业,轻则由渔政管理部门没收捕捞工具和罚款;重则如使用电击、炸鱼或违禁拦河网捕捞,警方还可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予以刑事拘留,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处罚金”。

  据悉,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于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2015年经过调整完善,延长了禁渔期、扩大了禁渔范围。2017年,在长江流域及以南重要流域水域首次实行统一的禁渔期制度。

责编: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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