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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私分征地拆迁补偿金 三名村干部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8-03-25 21:2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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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3月25日讯 25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三名村干部因多次私分征地拆迁补偿、财政专项资金,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

  朱学利,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月参加工作,2011年8月至今任江夏区大桥新区渔牧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万里,200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10月参加工作,2011年9月任江夏区大桥新区渔牧村支委委员、村委会委员、村报账员。

  周忠,200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8月任江夏区大桥新区渔牧村村委会副主任,2014年9月至今任江夏区大桥新区渔牧村支委委员。

  经查实,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朱学利、万里、周忠等村干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先后5次骗取国家对集体的征地拆迁补偿174.8068万元,14次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37万元作村账外资金使用。2011年9月至2015年2月,朱学利伙同万里、周忠等村干部从村骗取的账外资金中以年节补助等名义共同私分86.326万元。其中朱学利分得13.061万元,万里、周忠各分得12.167万元,三人所分款项均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办案人员介绍,朱学利、万里、周忠三名村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江夏区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三人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法罢免朱学利村委会主任、万里村委会委员职务。2017年9月22日,朱学利、万里、周忠因涉嫌贪污被司法机关逮捕。(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何丹 )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执纪者说

  “微权力”是产生“微腐败”的主要根源。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迄今为止,仍有少数基层党员干部置党规党纪于不顾,不去想如何为人民群众谋取福利,只想着用权力满足自己的小小私欲,不仅严重损坏了人民群众与基层党员干部的关系,而且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管好“微权力”、整治“微腐败”上升到从严治党的高度、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高度来抓好落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扛起责任担当。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问题列入纪律审查的重点,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通讯员丁阳 记者王雪)

责编:彭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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