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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组织两“枪手”代考自学考试被逮捕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8-05-31 20:36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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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5月31日讯(长江日报记者万勤 通讯员舒慧 刘怀川) 30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嫌疑人赵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1987年出生的男子赵某就职于一家教育咨询公司。4月14日,赵某组织安排“枪手”张某某、袁某某在位于江夏区的武汉工程科技继续教育学院内,代替他人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张某某、袁某某在代替他人考试期间,被考场工作人员发现,后被移交给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刑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者赵某和“枪手”张某某、袁某某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赵某除组织他人替考外,还涉嫌在考试过程中非法提供答案等其他犯罪行为,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赵某批准逮捕,并出具了补充侦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赵某其他犯罪行为作进一步侦查。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检察官提醒,不论是组织替考、充当“枪手”或者托人替自己考试,均构成犯罪。对法律要心存敬畏之心,不要在违法的边缘试探,心存侥幸换来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刑法修正案(九)》 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等罪名,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款所规定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罪名应当确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责编: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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