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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缓刑期内又酒驾 后果很严重 执行原判刑罚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8-06-02 21:11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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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6月2日讯(长江日报记者魏娜 通讯员董冠男) 中午喝酒晚上被查出酒驾,迟迟不去交通大队接受处罚,到了交通大队又拿不出驾驶证,交警一查原来“醉驾”还在缓刑期,这一下“缓刑”要变“执行”。

  5月12日晚上10点20分,吴某驾驶一辆黑色奔驰行经至新华路时,正好遇见江汉区交通大队民警开展酒驾整治,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23mg/mo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民警要求吴某出示驾驶证时,其一会儿说要找找,一会儿又说没有携带,随后民警通过警用PDA核实了其身份,并依法将车辆暂扣。

  据吴某交代,中午吃饭时陪朋友一起喝了啤酒,觉得晚上已经酒醒了,于是开车出门,没想到体内酒精尚未完全代谢,仍然达到酒驾标准,大呼后悔。

  5月30日下午,吴某来到江汉区交通大队处理酒驾违法,但没有携带驾驶证,这种长时间不接受处理,并且无法出示驾驶证的反常举动引起了办案民警的怀疑。

  经过进一步查询,原来吴某在2018年1月10日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江岸区交通大队查获,其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资格。

  同年4月3日,吴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目前正处于缓刑期间,并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

  鉴于吴某明知自己驾驶证已吊销,在失去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江汉区公安分局对吴某作出罚款35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同时,江汉区交通大队已将吴某的违法情况向其居住地司法所通报,在提请原裁判人民法院后依法作出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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