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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北省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总体上调5.1%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8-07-04 17:59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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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7月4日讯   4日,长江日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2018年湖北省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5.1%,预计将惠及全省540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的养老金调整,是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第3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退休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3次同步调整待遇。

  湖北省去年已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调整办法,体现制度并轨、规则公平,今年,继续按照统一调整办法,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三结合。“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调”“长缴多调”的激励机制,“适当倾斜”体现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关怀照顾。

  具体调整办法为:

  【定额调整】

  按退休、退职时间划分三档: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挂钩调整】

  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4%。

  【适当倾斜】

  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此外,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8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7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7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以上调整办法,具体到每位退休人员,由于参加工作时间早晚、退休时间早晚、在职时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现在年龄大小的不同,每个人增加的金额有所差别。

  长江日报记者了解到,省人社厅已召开全省视频会议,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2018年调待工作,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千方百计筹集调度资金,确保将调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含今年1月起补发的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退休人员的社保卡或银行卡里。

  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整,要求7月底前发放到位;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已纳入参保的由发放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整,尚未纳入参保的由发放其退休费的单位代调或预调,都要求8月底前发放到位。(记者章鸽 通讯员陈维  陈庆卿)

责编:彭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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