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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系列举措为住房租赁市场“提速”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8-07-27 09:41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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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参观房源样板间

  长江网7月27日讯(长江日报记者廖桥)26日获悉,我市正式下发通知,就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培育租赁企业、规范租赁住房管理提出具体举措,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

  新建租赁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

  通知指出,将通过系列举措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租赁住房选址应当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产业发展、交通配套等因素,合理建设人才公寓、蓝领公寓、青年公寓等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服务用房,可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其建筑面积可提高至工业用地总建筑面积的15%,推动实现职住平衡。同时,还将探索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扶持政策专门提出,要合理建设利用租赁住房。其中,新建的成套租赁住房应当以中小套型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

  商办用房改建需满足5项条件

  根据通知内容,在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主要居住区域周边,次干道、支路沿线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在符合城市规划、保持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的前提下,同时满足5个条件的商办用房,可改造成租赁住房。

  具体来看,用于改建的商办项目应是已建成的闲置房屋,且拥有合法权属证明,改造面积需要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改造后房间数量超过10间(含)、改造投资额超30万元(含)。此外,改造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等技术要求,改造后的房屋不得分割出售或分割抵押。

  一次性收取租金不得超过5年

  据介绍,今后,我市将积极培育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将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整合现有各类闲散房源,集中进行改造后,统一委托国有租赁企业出租,或通过招投标方式实行社会化运作,面向社会出租。

  根据要求,国有企业自建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租赁专营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利用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应面向社会出租,不得对外分割销售或转让,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予以注记。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转为租赁住房的,10年内不得对外销售。租赁合同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或以收取保证金等其他方式变相出售。

  此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到辖区的房管部门备案,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至少有两名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今后企业所发布的房源,也应当通过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平台核验,确保房源信息真实、准确。

 

责编: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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