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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里捡钱近万元,男子成小偷被罚2000元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8-10-24 20:15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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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融媒体10月24日讯(记者万勤 通讯员张冰峰)拿走别人不慎遗落在ATM机内的钱,是拾得遗失物?占有抛弃物?还是盗窃他人财物?24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起公诉的3起类似案件的被告人均因盗窃罪获有罪判决。
  去年9月的一天,武汉市民夏某在ATM机进行存款操作时,未操作完成便匆匆离开。发现存款没有到账的夏某找银行核实,经监控发现,夏某放入机器内的9900元被在其身后排队的徐某拿走。后徐某因害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虽然徐某主动投案,但对徐某是否构成盗窃罪,还存在一定的疑问。因为徐某拿走的是遗忘在ATM机内的钱,是否属于拾得遗失物?又是否属于侵占呢?根据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并不构成犯罪,而侵占罪则是自诉案件,需由受害人自己到人民法院起诉。
  焦点在于储户夏某的9900元是否脱离了管理和占有。检察官认为,根据ATM机运行规则,如果机器内的钱没有被操作者取走,会在短时间内自动被吞入,应属于银行占有和保管。因此,虽然钱的所有人因失误没有将钱存入卡内,但该笔钱并未脱离银行的占有和保管,因此徐某拿走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财物应构成盗窃罪。由于徐某盗窃金额9900元,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2000元。徐某因为是自首,所以判得轻。
  无独有偶,今年1月、4月,又相继发生两起同样的案件,都是存款人操作失误,将钱落在ATM机内,被其后操作的人拿走。经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和另外两起案件的嫌疑人张某某和周某某均构成盗窃罪,分别对三人提起公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周某某也均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张某某盗窃25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周某某盗窃4700元,拘役三个月,罚金2000元。他也是被抓获的,但是初犯,所以判得相对较轻。
  检察官提醒,操作ATM机一定要按提示进行,确保存款、取款程序全部完成并取回银行卡后,才能离开ATM机。尤其是年轻人要教会老年人使用ATM机,确保财产安全,不给“捡漏”者可乘之机。
  【编辑:符樱】


  (作者: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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