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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老赖”更难混了,武汉13部门将联合惩治违法失信者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8-10-27 18:26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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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融媒体10月27日讯(通讯员刘曌青 记者马辉)摊上大事的责任人不能“当头”,“老赖”不能当“高管“。对失信者的惩治将更加严厉。长江日报记者27日从市工商局获悉:武汉13部门将联合惩治违法失信企业当事人。
  为加快推动武汉市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最近,经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城建委、市交委、市食药监局等12部门会商一致,市工商局起草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企业当事人实施任职资格限制的通知》,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说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对行业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和失信评价的当事人,注册登记部门应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措施。所限制的对象,统一规定为2017年6月30日后受到处罚的、符合任职资格限制条件的违法企业的当事人。各相关部门负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协同监管平台”推送本行业、领域违法企业当事人信息;市工商局负责部门间协调联系及系统维护与数据更新。
  《征求意见稿》指出,按照“谁处罚、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操作,保障推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各级注册登记部门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对经系统提示、符合任职资格限制条件的,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停止办理相关注册登记业务,真正做到“让违法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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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赖”不能当“高管“
  限制市、区两级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项限制措施中,“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从事”是指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不得投资”是指不得作为相关企业股东出资。
  摊上大事的责任人不能“当头”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撤职处分或被判处刑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旅游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印刷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主要负责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行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编辑:金鑫】


  (作者: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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