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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未能证明实施放火,他二审被宣告无罪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9-01-07 18:40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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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融媒体1月7日讯(记者冯劲松)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月7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市法院工作报告汇报2018年全市法院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相关情况,其中披露当年全市法院判决9名刑事被告人无罪,超过去5年宣告无罪被告人数总和。
  报告称,市法院在审判中始终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审慎判断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依据,努力做到“不枉不纵”,全市法院按照庭审实质化要求审理刑事案件中,累计有896名证人出庭,38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典型案例】
  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火灾并造成损失 未能证明实施放火行为
  根据证据裁判原则 依法宣告康某无罪
  2018年1月19日,武汉中院对康某放火罪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康某犯放火罪的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康某无罪。
  2015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康某位于武汉市硚口区的家中着火。经消防部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过火面积30平方米,房内物品基本烧毁,未发生人员伤亡。经鉴定,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30元。经公安机关侦查,认为康某在家用打火机点着自己睡衣扔到床上,蓄意纵火,1月21日15时,公安机关将康某抓获归案,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中,公诉方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讯问笔录、书面供述三份,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说明及现场照片、刑事侦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以及邻居、康母、户籍民警等四人的证词。
  一审法院认为,虽无被告人康某放火的直接证据,但公诉机关提交的前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康某犯放火罪的指控成立。
  2015年12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认定被告人康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康某不服提出上诉。武汉中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康某犯放火罪的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重审。康某对重新审理的案件判决仍不服,2017年5月,康某再次上诉至武汉中院。
  武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件证据存在证明力不够,程序违法等问题。其中被告人康某事发当天在派出所的笔录,两名参与讯问者之一为康某居住地户籍民警,而对另一名参与讯问者以及记录员的身份,公安机关至今未予说明和确认;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的规定。而第二份康某2015年3月10日在看守所的讯问笔录显示,办案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康某享有的全部权利。办案人员直接讯问康某“你为什么要放火烧自己家”而未详细讯问康某是否实施了放火行为,以及详细犯罪过程,故无法证明康某实施放火的经过与作案手段。第三份康某2015年3月20日在看守所的供述笔录中,康某虽承认吸毒事实,但并未供述放火行为,不能证明犯罪事实。以上三份笔录均不应采信。
  公安机关向法庭出具了一份记录了“康某纵火过程”的《说明》及现场照片,说明的内容为:“纵火人康某,他在家无聊,于2015年1月21日中午12时,用打火机点着自己睡衣扔到床上,看见火势越来越大,就从家里跑出来了。居民发现火灾报警,我社区接到通知赶到现场协助工作,未发生人员伤亡。”经武汉中院调查,前述《说明》及照片无办案人员及见证人签名,亦未载明调取时间,证据来源不明,侦查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故不应采信。
  至于消防部门出具的两份材料《现场情况说明》和《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武汉中院认为《现场情况说明》无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亦非认定起火原因的法定文书。故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而《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因为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火灾简易调查程序的前提是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而且火灾没有放火嫌疑。
  关于四份证人证言,武汉中院认为,证明内容均为火灾发生后看见康某从家中跑出来,无人证明看见康某纵火,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而且一人供述内容前后矛盾,不应采信。
  2018年1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判定上诉人康某无罪。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物品价格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但是经过庭审调查查明,据以定案的证据中,消防部门出具的关于现场照片的情况说明并非认定起火原因的法定文书;定罪言词证据系侦查机关根据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取得,未依法进行转换;而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与被告人供述笔录存在矛盾;侦查取证程序存在瑕疵,未作出合理说明或者补正。因此,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康某的房屋发生火灾并造成损失,不能证明放火行为是康某实施。根据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宣告康某无罪。(记者梁爽 通讯员王田甜 曾琳 刘言)
  【编辑:朱艳琳】
  (作者: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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