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伤三个上家,工伤认定纠结了两年多
长江日报融媒体2月24日讯(记者夏晶)一起工伤牵出三个上家,咋认定?算谁的?为此,新洲区人社局纠结了两年多。
2015年,青山一工地发生了一起事故。水电工胡东(化名)在施工中受伤,头胸多处骨折。
胡东申请工伤,却发现事情并不简单。他是包工头陈峰(化名)请来的临时工,没有签承包合同,而工程的总承包商是新洲某建公司,而新洲某建并没有将工程转包给陈峰,而是转给了武汉某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分包给陈峰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胡某与三个承包商都没有正式的劳动关系,没有正式劳动关系,工伤咋认定?算谁的?
2016年,胡师傅向承包商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请工伤认定申请。谁知,纠结了两年,新洲区人社局以胡东与承包商无正式劳动关系为由,终止了工伤认定。
接到新洲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后,胡东找到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钢、吕文浩承办该案后发现,胡东提供的两份判决书证据均认定武汉某劳务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陈峰、而胡东受雇于陈峰后在该工地上工作时受伤的事实。
承办律师遂以此向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8年年底,本案在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经该案承办法官庭下沟通分析,去年底,新洲区人社局依法认定胡东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由武汉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认定,不看合同看用工
承办律师、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的余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工伤认定并不以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为认定条件,再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的规定,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同样可以确定工伤的认定不以具有劳动关系为条件,并且明确规定了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非法分包、转包承包单位。
【编辑:朱艳琳】
(作者:夏晶)
2015年,青山一工地发生了一起事故。水电工胡东(化名)在施工中受伤,头胸多处骨折。
胡东申请工伤,却发现事情并不简单。他是包工头陈峰(化名)请来的临时工,没有签承包合同,而工程的总承包商是新洲某建公司,而新洲某建并没有将工程转包给陈峰,而是转给了武汉某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分包给陈峰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胡某与三个承包商都没有正式的劳动关系,没有正式劳动关系,工伤咋认定?算谁的?
2016年,胡师傅向承包商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请工伤认定申请。谁知,纠结了两年,新洲区人社局以胡东与承包商无正式劳动关系为由,终止了工伤认定。
接到新洲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后,胡东找到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钢、吕文浩承办该案后发现,胡东提供的两份判决书证据均认定武汉某劳务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陈峰、而胡东受雇于陈峰后在该工地上工作时受伤的事实。
承办律师遂以此向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8年年底,本案在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经该案承办法官庭下沟通分析,去年底,新洲区人社局依法认定胡东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由武汉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认定,不看合同看用工
承办律师、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的余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工伤认定并不以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为认定条件,再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的规定,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同样可以确定工伤的认定不以具有劳动关系为条件,并且明确规定了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非法分包、转包承包单位。
【编辑:朱艳琳】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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