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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9年长期加班没有加班费,退休保安讨薪获赔十万元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9-03-17 21:20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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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融媒体3月17日讯工作19年,周六周日不休息,长期加班没有1分钱加班费,近日,退休保安彭某某找到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维权讨薪。
  1999年4月,彭某某入职武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在该物业公司从事门卫保安工作。其间,他几乎每天都在上班,周六周日也不休息,却没有领到过一分钱的加班费。
  2018年12月28日,彭某某年满60岁退休,发现自己一分钱加班费没拿不说,社保也没有按规定缴纳。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彭某某遂向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辜波受理此案后发现,案情并不复杂,但是由于时间较长,证据收集困难。
  当初,彭某某入职该物业公司时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以现金形式发放,直到2012年双方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资按月打到银行卡上。
  “虽然有同事能够证明彭某某是个‘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老实人’,但这些证据并不充分。”辜波到公司调查、取证后,建议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矛盾。
  经调解,物业公司承认没有向彭某某支付加班费,且自2012年与彭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以后,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彭某某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愿以每周50元为基础,补偿彭某某19年间的加班费,近5万元,同时根据彭某某收入所在的社保基数范围进行相应补偿,两项共计10万元。
  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向彭某某一次性支付了10万元费用。
  打工多个心眼,工资最好走银行卡
  武昌法援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因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或者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较早,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没有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时,也没有保留相关收据。这种情况下,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广大劳动者加强自身维权意识,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订立劳动合同,工资的发放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这样有利于在争议发生时收集证据,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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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若存在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劳动法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记者谭在龙 通讯员熊平 占彤)
  【编辑:符樱】
  (作者:谭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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