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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为平民而降,是对生命的珍视|长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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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19:22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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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降半旗志哀。记者戴旻阳 何晓刚摄
  长江日报评论员 杨于泽
  经四川省政府请示、国务院批准,四川凉山州西昌市、木里县4月4日降半旗,向在扑救木里森林火灾中牺牲的30位英雄志哀。这一做法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很多网友在留言中表达了对火灾中英雄的崇敬,也表示要向英雄学习。很多人身上的荣誉感、责任感被激发出来了,可以说,降国旗已经起到了凝心聚力的作用。
  这次凉山州西昌市、木里县降半旗,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而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属于特别重大事故。参照这个标准,30名救火人员在扑救木里森林火灾中牺牲,降半旗志哀符合社会期待。
  关于国旗降半旗志哀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此前社会上有过一些讨论。《国旗法》第十四条有两个条款,第一款规定对四类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是必然的;第二款规定“可以下半旗志哀”,即可以灵活处理。讨论的焦点,是如何激活《国旗法》第十四条中“可以下半旗志哀”的规定。上个月,江苏响水发生化工厂爆炸事故,造成64人死亡、危重21人、重伤73人,当时就有人呼吁为死难者下半旗志哀。
  下半旗志哀,分析起来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表示哀悼,二是在哀悼的基础上加上致敬之义。为国家重要领导人逝世下半旗,就是兼具哀悼与致敬的意义;而为其他死难者下半旗,就是志哀的本义,如果属于为国家和人民利益而牺牲的情况,也不排除有敬意在。但总而言之,降半旗表示大家是一个共同体,它带来国家认同、情感共鸣。为逝者降半旗,具有凝聚民心、集聚民力的作用。
  有资料显示,历来我国国旗降半旗志哀的情况有50多次,1998年及以前主要是为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世界上有重要贡献的政治家而降,但1998年之后情况已发生很大改变。近20年来,我国先后16次安排国旗降半旗为逝者志哀,包括为汶川地震遇难者、玉树地震遇难者、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遇难者降半旗,也包括2次为香港遇难同胞降半旗。国旗越来越多地为普通人的不幸死难而降。
  但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成确定性的降半旗志哀,目前似乎具有太多不确定性。原因是,法律规定本身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可以下半旗志哀”是“可以”,而非“应当”“必须”;同时,什么叫“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什么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目前也无明文规定。
  国旗降半旗,本质是对逝者的尊重与对生命的珍视。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国旗为逝者而降,其实可以说是普遍的社会期待。现在下半旗的情形已经多样化,为谁而降、在什么地方降,更加需要规范化,特别是什么属于“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形,应当进一步明确。考虑到中国地大人多,还可以采用地方性降半旗志哀的做法。国旗飘扬在旗杆上,更要让它飘扬在人民心中。
  【编辑:朱艳琳】
  (作者:杨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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