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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在武汉办事,这6种证明有望不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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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09:39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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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16日讯(记者宋磊)“奇葩证明”困惑办事群众和企业。15日,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1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草案)》),将对涉及证明事项、生态文明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其中,力求通过证明事项清理,消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无谓证明。
  此次涉及证明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是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而开展,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必要、不合理、可替代的证明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相关部门、办事机构自行要求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但可以取消的证明事项。
  长江日报记者根据《决定(草案)》梳理,共有6种证明有望在以下情形不用开:
  1、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或者外地用血后,办理退还用血费手续时,不再需要开与献血者关系的证明。
  《武汉市献血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原文: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或者外地用血后,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用血证明以及用血收费单据 (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还应当持与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退还用血费手续。
  2、 设计、制作、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主不再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专利广告证明。
  《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原文: 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广告证明;未提供的,不得设计、制作或者发布该广告。
  3、申请或者投标从事线路经营,不必向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提交资信证明。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原文:申请或者投标从事线路经营的,必须向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二)经营方案 ;(三)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4、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通行证时,不再需要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文件。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原文: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 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通行证……
  5、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不再需要提供受益人、见证人或者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提供的证明,以及其他证明事实的材料。
  《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九条原文: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或者举荐书;(二)申请人或者举荐人的身份证明;(三)见义勇为事实材料; (四)受益人、见证人或者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提供的相关证明;(五)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材料……
  6、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其直系亲属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游览本市景区时,不用提供身份证明。
  《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原文:见义勇为人员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城市轨道交通,游览本市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免交门票费。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其直系亲属 凭有效证件可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编辑:祝洁】
  (作者: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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