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频道 收起频道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新规出台,5月1日起实施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9-04-24 18:49 来源: 长江日报
【字体: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24日讯(记者汪文汉 通讯员陈兵)4月24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海关获悉,为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工作,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新规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同时符合“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向海关申报纳税。

  海关总署发布新的公告,对如何填报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如何申报及何时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等予以明确;对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区分已支付和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申报纳税做了具体规定。公告明确企业每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体现了海关“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原则。

  武汉海关关税处负责人介绍,该公告对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合规申报、依法纳税进行了明确,便于企业自报自缴,有利于强化企业如实申报、依法纳税意识,有利于加快通关速度,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企业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存在疑问的,可以依照程序向武汉海关申请价格预裁定,具体情况可以拨打“027-12360”海关热线进行咨询。

  【编辑:彭向东】

  (作者:汪文汉)

一周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