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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再犯罪如何量刑?检察官法官细算法律账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9-05-19 19:37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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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19日讯(记者万勤 通讯员张冰峰)拥有一手驾驶挖掘机的好技术,又熟知挖掘机配件性能,明明可以靠技术吃饭的男子袁某却选择了走捷径来“发财”,从收赃到亲自上阵盗窃挖掘机配件,袁某一步步把自己推向了深渊。长江日报记者19日从江夏区检察院获悉,缓刑期间的袁某因再次盗窃后被撤销缓刑,判决与现行盗窃罪合并执行两年六个月。
  1991年出生的袁某早在2008年就开始在工地开挖掘机,积累了丰富的操作经验。2017年,袁某打起了倒卖配件的歪主意。当年6月至7月间,袁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多次以低价收购挖掘机配件并转卖获利。同年11月,袁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心想发财的袁某并没有因一次判刑而吸取教训,而是亲自上阵盗窃,从犯罪的“幕后”走到了“台前”。2018年3月31日至5月5日期间,袁某先后7次在武汉市多个辖区夜袭工地盗窃挖掘机显示器或电脑主板,并通过网络将其中4台显示器予以销赃,获赃款1.2万元。经鉴定,袁某盗窃的显示器、电脑主板共计价值2.5万元。
  2018年5月12日17时许,袁某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一工地内正准备盗窃挖掘机显示器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并从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盗窃所得的挖掘机显示器一台,以及扳手、手套、挖掘机钥匙等作案工具。
  经江夏区检察院依法公诉,袁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其盗窃犯罪时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判决同时宣布撤销其缓刑,与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江夏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法院判决书要先就第二次盗窃单独作出判决,然后再和前面缓刑撤销后的刑期决定合并执行期限。这个不是简单相加,如果是一个人同时犯两罪, 也是两罪分别算刑期, 然后再合并执行,合并的刑期一般在两罪分别的刑期之上,两罪刑期相加之下。
  江夏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毛慧介绍,如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可撤销缓刑期,与后罪判决合并执行,可判单罪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因此袁某应判二年至三年之内有期徒刑。
  【编辑:付豪】
  (作者: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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