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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小学搞商业活动、利用少先队标志标识……这些行为被严查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9-05-24 18:34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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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24日讯(通讯员胡北 郭姗姗)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共青团湖北省委三部门联合发文:严肃规范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的使用和校园商业活动。
  即日起,湖北省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特别是学校周边、少年儿童活动聚集场所等重点区域,“六一”儿童节等节假日期间,重点排查违法违规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利用少先队标志标识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等问题。各地教育局将加强对中小学宣传活动的规范管理,杜绝商业广告进入中小学校园。各地团委将组织中小学校少先队开展自查,了解少先队员佩戴使用红领巾、队徽、队旗、队歌和呼号、誓词、队礼、队委标志、鼓号等学校少先队标志标识基本情况。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相关背景】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创立和领导的少年儿童群团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
  红领巾是中国少年先锋队的标志,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
  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是对少年儿童宣传爱党爱国、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特有的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反社会良好风尚。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
  【编辑: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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