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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武汉中心城区住宅前期物业费分五等级定价,采取一费制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9-06-26 17:13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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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融媒体6月26日讯长江日报记者6月26日获悉,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和武汉市房管局联合印发了《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我市中心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共分五个等级,采取一费制。

  实施细则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物业服务双方在《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施细则》规定,武汉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屋主管部门制定。通过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划定合理区间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作出规定。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主体依据物业小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情况直接通过市场竞争协商定价。

  实行分等级定价,采取一费制

  武汉中心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共分五个等级。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现行物业服务收费实际情况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一费制,把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收取的能耗费用纳入物业服务费中一并收取,不再另行收取其它公摊费用。通过简化收费方式,防止乱立名目重复收费,减少物业服务涉费纠纷,进一步鼓励物业服务主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调价需经业主大会同意

  《实施细则》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必须征得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双过半”多数业主同意。征求意见前,应当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实施细则》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中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收取的停车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物业服务主体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从公共收益中提取劳务费作为报酬,具体标准由双方约定。

  规范装修、门禁卡等收费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以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管理措施的,由物业服务主体严格按照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的规定执行。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主体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约定。住宅区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1张。(记者马振华 通讯员周钢 范磊)

  【编辑:刘思】

  (作者:马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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