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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口角与公交司机发生肢体冲突被行政拘留,一社区书记受党内警告处分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9-07-14 19:48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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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融媒体7月14日讯(记者鞠頔 通讯员武纪宣)14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江汉区万松街一社区书记因骑电瓶车时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被行政拘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王国强,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0月参加工作,2009年7月至2012年10月任白松社区专职副书记,2012年11月至2015年10月任机场社区专职副书记,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至任万松街航侧社区专职副书记,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任万松街航侧社区党委书记。
经查,2018年7月15日晚8时30分许,721公交车司机汪黎在江汉区机场河路进站时,与骑电瓶车途经此处的王国强发生口角。汪黎下车将王国强的车钥匙拔下扔在路边草丛里,王国强妻子多次寻找未果,之后王国强与汪黎发生肢体冲突,王国强妻子从中阻止,汪黎用拳头击打王国强妻子头部,王国强随即用U型锁,击打汪黎的头部及背部直至汪黎倒地。2018年7月31日,王国强被武汉市江汉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分。
办案人员介绍,王国强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经研究,决定给予王国强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2016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执纪者说
作为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理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党纪国法。如果在生活中因一些小事大动干戈,不注意社会影响、不计党纪国法后果,则会损害党的形象,必然会受到惩处。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强化群众观念和纪律规矩意识,常怀律己之心,时刻牢记自己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个人,更代表着整个党员队伍的形象。要自觉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高地,传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崇高道德追求,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编辑:刘思】
(作者:鞠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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