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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抛物频发,立法应有专门回应丨长江评论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9-07-17 20: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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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高楼环境的普遍性,控制高空抛物与坠物风险非常必要,而且迫在眉睫。


  长江日报评论员 杨于泽
  7月11日中午,山东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有人从楼上扔下一把菜刀、两把钢尖刀。令人后脊发凉的是刚有俩爷孙踏进单元门,如果稍晚一步,就会有生命之虞。当地警方赶到现场,逐户排查扔刀人。据济南警方最新通报,原来是业主葛某因感情纠纷将刀扔出坠地,目前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葛某刑事拘留。
  虽然嫌疑人葛某已被刑事拘留,不仅侥幸没事的爷孙俩感到后怕,就是很多局外人也忧心忡忡。此次三把钢刀自天而降,一时造成举国关注,所幸当地警方当即对嫌疑人进行了排查。但这事具有太多不确定性:如果高空抛物没有人员受害,鉴于排查肇事者具有一定难度,警方通常不会介入。


  视频截图
  公众的担忧还在于,对高空抛物者适用什么法律,目前也存在不确定性。此次案件发生后,济南警方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抛刀者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现在转向刑事调查,是以肇事者对案情“供认不讳”为前提的,而且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罪名,这对高空抛物不太具有专门针对性。
  现在城市高楼林立,特别是高层建筑组成的居民小区越来越多,人们经常行处、休闲、活动于高层住宅之下,遭遇高空抛物伤害的几率越来越高。7月15日11点30分左右,南京沈女士正在停车场车内小憩,突然一块砧板从天而降,砸破车子后挡风玻璃。7月8日晚,郑州市某小区租户家一名13岁男孩从所在楼层抛下2个灭火器,幸无人伤亡。
  这就有一个立法治理高空抛物的问题。在我国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明确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允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允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元港元及监禁6个月”。这是精准打击。
  在内地,高空抛物通常被视为一个民事侵权的问题。 几年前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在第87条中规定了赔偿主体和举证责任倒置,其中明确了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全体住户共同赔偿的原则。这种思路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对高空抛物偏向侵权赔偿,一旦无人受到伤害,案件即不成立;二是民事上的共同赔偿原因变成肇事者的一种“脱罪”机制。
  考虑到高楼环境的普遍性,控制高空抛物与坠物风险非常必要,而且迫在眉睫。主要原则应是加大惩罚力度,可以考虑的方向就是设立针对性刑罚条文,而以侵权责任法为辅助。从逻辑上说,如果高空抛物致人死伤,自然要进行侵权赔偿,这种侵权行为其实是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本质是危害公共安全。只有设立针对性条文,才能明白无误地告诉潜在肇事者其行为的严重后果。
  【编辑:符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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