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划伤邻居后,因为这个原因,10年刑期改判4年
长江日报融媒体8月20日讯 因琐事起纷争,拿水果刀划伤邻居后,邻居死亡,武汉男子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蒋某不服上诉。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蒋某的伤害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蒋某改判有期徒刑4年。长江日报记者8月20日获悉,此改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
持刀将人划伤,对方死因与伤有关
2016年5月21日18时许,被害人王某(已殁)来到同小区邻居蒋某家中,要求蒋某不要再与其妹来往,遭蒋某拒绝,两人发生激烈争执,继而打斗。蒋某持刀将王某左肩背部划伤,王某受伤后离开,于当晚至医院缝合了伤口,但未遵医嘱进行抗感染和防破伤风治疗。
2016年6月10日,王某突然病发,被送进医院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生下达病危通知书,王某家属报警,公安机关在家中将蒋某抓获。
次日,王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两处创伤分别长9厘米、13厘米,累计22厘米,损伤程度认定为轻伤二级。法医同时认为,王某系因“左上臂坏疽致感染性中毒性休克”而死亡,且左臂外伤与左臂坏疽感染性中毒性休克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经公安机关调查,纠纷发生在当晚9时左右,某医院门诊曾接诊过王某,医生为其两处伤口清创、缝合,并建议他做破伤风预防和抗感染治疗。“但王某说没钱治,包扎完伤口就走了。”据医生回忆,当时王某的两个伤口都是新伤,都在出血,但没有炎症。
被告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因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被害人对引发纠纷也有过错,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蒋某有期徒刑10年。
蒋某觉得王某的死亡不能归咎于自己,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武汉中院受理案件后,经仔细比对、分析证据,第一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法官对案件提出不同看法,“蒋某故意伤害行为,一处伤及被害人的脂肪层,一处伤及皮下。单纯的伤害行为仅造成轻伤二级的结果,如果及时救治,不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还有其他因素(被害人拒绝治疗)参与形成的,蒋某的伤害行为只是启动因素,10年刑期对其量刑过重,蒋某仅仅应对被害人的轻伤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法院认为是蒋某的行为导致王某死亡,在没有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蒋某最少应判10年有期徒刑,但如果蒋某只对轻伤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差别迥异。一旦改判,对蒋某、王某家属的生活将产生巨大影响。
10年刑期改判为4年
为此,针对蒋某行为和王某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关联程度这个关键问题,法官专程走访了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专家认为,类似本案的刺伤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但坏疽会造成死亡。所谓坏疽,是指组织坏死后因继发腐败菌的感染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呈现黑色、暗绿色等形态改变。专家还介绍,轻伤二级理论上只会造成轻度功能障碍,本案的死亡结果和被害人放弃治疗的因素很大。
本案经过合议庭合议和法官联席会多次讨论,最终,大多数法官认为,虽然蒋某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比较特殊,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蒋某应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2018年4月,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对蒋某的“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撤销原审对蒋某的量刑部分,改判蒋某有期徒刑4年,并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案,二审判决生效。
赋予法官“勇担当善担当”的底气
“法院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每一个司法裁判结果,都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处置和实现,尤其刑事案件,事关当事人的生命与自由,出不得半点纰漏。在蒋某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市法院仔细核查关键证据、充分尊重事实,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有罪的人受到应得的惩罚,无罪、罪轻的人不被错判,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秉持初心判案,敢担当善担当的优良作风,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合理期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慕萍如是说。
近年来,武汉市两级法院深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指导、监督法官全面、准确把握裁判规则和裁判标准,通过庭审实质化,赋予法官“勇担当善担当”的底气,充分依照证据裁判原则,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的,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坚决依法宣告无罪,对罪刑不适应的案件,依法改判。先后办理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正面反响。如2018年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摸狗”引发的刑事案件,法官准确把握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标准,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宣告无罪和从轻处罚。(记者梁爽 通讯员王田甜 曾琳)
【编辑:朱曦东】
(作者: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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