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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知识问答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9-09-05 09:03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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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9月5日讯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颁布实施。《慈善法》分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十二章。


  新华社图
  一、什么是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二、“中华慈善日”是哪一天?
  9月5日
  三、什么是慈善活动?慈善活动的具体范围是哪些?
  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四、慈善组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慈善组织如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依法登记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可以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的相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六、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需要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怎么办?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七、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公开募捐地域范围有哪些规定?
  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有:(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第(一)和第(二)项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八、《慈善法》对捐赠人捐赠的财产有哪些规定?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九、捐赠人承诺捐赠后不履行捐赠义务的怎么办?
  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若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十、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哪些信息?
  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规定的基本信息;(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开募捐情况;(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策划: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慈善服务中心
  【见习编辑: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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