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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省高院明确要求坚决惩处职务犯罪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9-09-17 12:16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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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9月17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梁学东)9月1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坚决惩处职务犯罪,从严适用缓免刑,始终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
  据介绍,通过对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当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的特点除了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多种犯罪手段组合实施外,更出现了网上网下相互交织勾连。犯罪分子利用社交平台以及电商平台,发布广告兜售假劣商品,组建庞大销售网络,并与网下生产、仓储、运输活动勾连,涉网犯罪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据统计,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一审案件302件573人,已审结269件,判处罪犯488人,涉案食品药品总金额达9564万余元,判处财产刑总金额1.046亿余元,追缴违法犯罪所得1945万余元。
  据介绍,全省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在审判活动中充分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对于具有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予以严惩,该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
  坚决惩处职务犯罪
  此次发布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严格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见要求依法准确适用罪名,注意区分把握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要加大职务犯罪惩处力度,依法追究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腐败犯罪行为。
  最严处罚让犯罪分子无利可图
  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要加大财产刑的判处与执行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禁止令、从业禁止等刑罚手段,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同时也要避免以罚代刑,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追缴违法犯罪所得,坚决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得不偿失。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令犯罪分子付出沉重代价,从而形成强大威慑,让相关人员不敢实施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从严适用缓免刑
  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应从严掌握。有5种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1, 2年内曾因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
  4,犯有数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见习编辑: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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