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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轮”吸砂管暗通江底大肆采砂,特大非法采矿案24人获刑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9-11-18 21:21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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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1月18日讯 租下改装后的采砂船,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现场运输、转卖,非法采砂近13万吨,价值415万余元。作为非法采砂入刑以来,我市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采砂案件,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等23人非法采矿罪、1人包庇罪提起公诉。 11月18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获悉,该案近期在江汉区法院开庭审理,判处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最终,这个盘踞在长江流域,昼伏夜出、疯狂“掘金”的非法采砂团伙等来了应有的惩罚。

   庭审现场 通讯员朱凛睿 陈冬 摄
  采砂船伪装成“货轮”,吸砂管暗通江底
  轰隆轰隆轰隆......2018年5月17日凌晨1点,一阵不和谐的声音划破江面的静谧。
  执法人员靠近查看,发现一条停泊在江心的普通大货轮,其实是“变身”了的采砂船,从它的船底悄悄伸出一根长长的吸砂管连通江底,但从外观上却看不出什么。
  执法人员现场抓获高某辉、申某、刘某等6人,查获采砂船、运砂船各一条,江砂1000余吨。被查获时,现场只有一艘运砂船在装砂子,船主姚某、杨某乘坐快艇逃了,轮机长车某和几个杂工都游泳跑了。
  根据证人证言及相应证据,公安机关查明该团伙于5月10日至17日非法采砂一事。江汉区检察院获悉线索后,与公安机关重点收集该非法采砂利益链上各层级、地位,追诉该团伙于5月2日至10日非法采砂事实及其他涉案人员。随后,吴某桥、吴某龙等10余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被追捕、追诉归案。
  庭审现场 通讯员朱凛睿 陈冬 摄
  “股东”建立微信群,分工明确疯狂“掘金”
  该团伙形成于2018年4月底,杨某、吴某桥、吴某龙、吴某才、周某、章某6人为首要分子。其中,杨某、章某提供采砂船采砂,同时负责联系、调配运砂船;吴某桥联系吊机船过驳江砂,并与章某共同负责联系收购方收砂事宜;吴某龙、吴某才、周某分别出资2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付吊机船押金,参与股份分成;刘某、申某、徐某、高某等人驾驶各自运砂船,将盗采的江砂从采砂点运至下游过驳处,由吊机船主崔某、协助人员冯某将江砂过驳到刘某等人的万吨级收砂船上予以收购;高某辉受聘于记录采砂、过驳吨数及现场协调;章某作为长江一带非法采砂的“带泵”,外地购砂老板来汉得通过他才买得到江砂,是采砂者与购砂者的中间介绍人。
  2018年5月3日、4日、7日、8日、9日、10日,团伙在长江武汉天兴洲洲尾附近水域共同盗采江砂63100吨。所得赃款由杨某等6名首要分子按约定进行分配。
  “我们股东内部组建了个微信群联系,平常以疏通江道的名义采砂,打擦边球。”据犯罪嫌疑人吴某龙供述,几个股东觉得产量不够,还出资150万元租了更大的采砂船。
  当年5月10日至17日,该团伙又累计盗采江砂66704吨。
  “偷砂贼”妄图翻供,公诉人坚决回击
  今年1月14日,该案被移送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被告人杨某、吴某桥、吴某龙、吴某才、周某、章某非法采砂共计12.9余万吨,价值415余万元。此外,犯罪嫌疑人徐某林为帮助犯罪嫌疑人高某掩盖参与非法采矿的事实以逃避法律制裁,伪造租船合同、收条等证据,涉嫌包庇罪。
  “明知他人盗采江砂而予以收购、运输、过驳等,且在事前有共谋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共同犯罪。”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采砂前集中进行就非法采砂情况进行谈判,具有明显共谋特征,部分嫌疑人虽未直接参与前期共谋,但均早已知晓涉案江砂系非法盗采,且本案非法采砂、运砂、过驳、收砂同时进行,也即是事中的共谋,因此全案应当定性为非法采矿罪。
  法庭上,面对部分被告人拒不认罪、当庭翻供,公诉人有理有据地予以回应,指控23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江主航道擅自采矿,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起诉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获悉,自2016年12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累计办理非法采矿一审公诉案件25件122人,有力打击了长江沿线非法采砂活动、码头,并将逐步建成长效机制。(记者谭在龙 通讯员朱凛睿 陈冬)
  【编辑: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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