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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实施! 在武汉,室内公共场所制止他人吸烟有法可依了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9-11-22 11:01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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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1月22日讯(记者宋磊)明年起,任何人有权要求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11月22日,长江网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不履行控烟义务,禁烟场所经营者或将处1万元罚款

  1995年1月10日,市政府出台规章《武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曾对我市控烟工作的开展起到推动作用,但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市控烟管理的需要。新制定的《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从明确控制吸烟场所、控制吸烟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从严规定、加强约束,确保地方立法与人民群众对健康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时代发展趋势相一致。

  相比原规定限定8类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即将实施的条例显示“严控”决心,扩大了禁止吸烟场所范围,明确规定: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含电梯轿厢)、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还规定了部分室外禁止吸烟场所,包括:以未成年人或者孕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教育、医疗等场所的室外区域;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露天观众坐席和露天比赛、健身、演出区域等。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助于增强法规的威慑力,促进人们自觉守法。”据介绍,条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个人,条例规定最高可处500元罚款,这一处罚在原规定中是没有的。对不履行控制吸烟义务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根据情况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这一处罚额度比原规定中“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也有大幅提升。

  条例动员全社会参与控烟工作,明确了各方面的控烟责任、义务,还赋予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举报权,明确规定:任何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人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制吸烟义务;对吸烟者不听劝阻的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烟义务的,有权投诉举报。还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12345”市长热线统一受理有关控制吸烟的咨询和投诉举报。

  东湖风景区内不能钓鱼,绿道上禁止遛犬

  为加强东湖风景区保护,解决管理新问题,武汉市新修订了《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相比原条例,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亮点突出。

  条例严守风景区规划,禁止违法建设,对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作了严格要求,包括:风景区内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适当集中、合理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违法建设村(居)民住宅。风景区内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与风景区规划不符的,应当分批限期拆除或者迁出。

  条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破坏生态行为的约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擅自采挖、砍伐林木或者猎捕野生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风景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维护风景区公共秩序的需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划定禁止遛犬和禁止露营、野炊、垂钓、游泳、轮滑、安装吊床、搭建帐篷的区域,并明示标识。

  在东湖绿道的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在东湖绿道步行道、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路段,行人和自行车应当各行其道;合并设置的路段,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东湖绿道禁止遛犬。

  【编辑:刘益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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