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感染新冠肺炎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权威解答来了
问:湖北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湖北省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只要以单位形式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无论所有制性质和规模大小,均可享受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问:湖北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期限是多久?
答:对于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全额免征,共计5个月。
问:除了免征3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外,社会保险方面还有哪些措施支持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答:除免征外,还有延缴、缓缴政策,梯次适用、叠加享受。延缴,是指所有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未网上申报核定缴费的,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缓缴,是指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既可以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问:企业如何申请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政策?
答:经办服务上采取“数据跑腿,前台受益”,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通过信息共享传递给税务机关,企业无需额外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不会增加事务性负担,最大程度提升获得感和体验感。
问:免征期内,社会保险个人部分是否继续缴纳?
答:个人部分继续缴纳。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问:参加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的单位中属于应当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参保单位,能否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免征政策?
答:可以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湖北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享受三项社会保险费免、延、缓政。
问:疫情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正常发放吗?
答:正常发放,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工伤。
问: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认定工伤吗?
答: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视同为工伤。
问: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及湖北省贯彻落实意见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问: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可以认定工伤吗?相关待遇如何保障?
答: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从各地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问:用人单位及职工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超过工伤认定时限,还能申请吗?
答:可以申请。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超过工伤认定时限,可视为不可抗力影响,不计入工伤认定申报时限。
问:如何保障参保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的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及时发放?
答:通过开辟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问: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答: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社保网上申报系统、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 APP、参保地人社(社保)部门APP 或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或微信(城市服务)以及湖北税务电子税务局、湖北税务手机 APP、代征银行手机 APP 等渠道,网上办理社保业务。对不能通过网上办理的业务,利用 QQ、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手段和容缺办理等方式为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不见面”办事服务,从源头上减少非必要的现场办理。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个人不能及时申报或办理的业务,可在疫情结束后补办。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不计算滞纳金;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类业务,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记者章鸽 通讯员徐丹 曹妤)
【编辑:刘晓星 覃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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