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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肇事者?交通事故真相陷罗生门,“顶包人”赔了20万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5-16 17:31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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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5月16日讯(记者万勤 通讯员刘辉)先签字承认是肇事司机,又改口称肇事司机另有其人,5月17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出尔反尔的李某因无法证明其顶包事实,被法院判处赔偿受害人20万元处罚。

  此案办案法官在云开庭审案 通讯员刘辉 摄

  肇事者反口称顶包

  交管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书显示:2018年10月3日早上6时许,李某驾驶面包车将陈某撞伤,并在负全责的事故认定责任书上签字。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30余天,支付医疗费13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陈某要求李某赔偿未果,遂将李某及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诉至蔡甸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某及其姐夫刘某向法庭提交一份《情况说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才是驾驶员,李某是过来帮忙处理后续事情才被当做驾驶员,并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追加刘某作为本案第三人。

  《情况说明》空口无凭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陈某提出,事故发生后,他昏迷了,不知道驾驶员是谁。被告人李某声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为谁是驾驶员都无所谓才在事故认定书签字,愿意承担顶包的责任,但不同意赔偿。第三人刘某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赔偿能力。保险公司表示,请法院核实驾驶员,如本案存在顶包,将拒绝赔偿。

  蔡甸法院向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取证发现,事发路段无监控视频,而且起诉时事故已发生近10个月,最近路段的监控视频也无法取得,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驾驶员是谁。通过调取交警部门执法记录仪的现场录音,以及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报警记录后,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李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其为驾驶员,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被告李某及第三人刘某虽然都在《情况说明》中认可刘某系实际驾驶员,但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故不予采信。

  拿不出证据,他赔偿20万

  蔡甸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12万元,李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李某不服,向武汉中院提出上诉,并向武汉中院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武汉中院认为,证人张某的证言与李某在一审、二审庭审的陈述存在诸多不一致,且李某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张某的证言,对证人张某证言不予采信。

  记者5月15日获悉,武汉中院驳回被告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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