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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月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时可视作连续足额缴存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5-17 16:19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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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5月17日讯(记者冷靖华 通讯员吴冬晖)“我们单位疫情期间没上班,就没能给我们缴存公积金,那就不是连续缴存了,会不会影响我买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近日,记者接到不少读者来电咨询。5月17日,长江网记者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武汉公积金中心为此专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强公积金服务保障。公积金中心专家特别梳理了几大问题,为读者答疑解惑。
  疫情期间未缴存公积金的,视为连续足额缴存
  市公积金中心2月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因在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至6月)无法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需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视作连续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受影响。
  此外,因疫情原因,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也不影响个人征信。2020年6月底前,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即:从今年2月起到6月底,公积金中心将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职工采取以下支持措施:不视为违约,不收取逾期罚息(已计收的罚息作退回处理);不纳入违约客户黑名单,不上报逾期征信记录(已经上报的予以调整);自今年7月份起,贷款职工应当按《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
  但今年1月及以前未及时偿还公积金个人贷款形成的逾期贷款部分,仍按逾期处理。
  受疫情影响未放款,不用重新提交审核资料
  有读者问,去年12月就提交了公积金贷款资料,因疫情影响到现在还未放款,需要重新提交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吗?
  公积金中心专家介绍,以2020年1月23日为时间节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收入流水、人行征信、房查结果、还款明细、转贷说明(商转公),以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含缴存明细)等要件,在此时间节点前有效的,现阶段依然有效,各受托银行应接续审批,不再要求贷款申请人重新提供(出具)相关要件。
  外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能在我市办理“商转公”
  公积金中心专家介绍,为防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同时遵循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原则,目前我市“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仅限于在武汉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暂不能在我市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但若职工后期回武汉工作,在我市开立公积金个人账户,并连续按月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原商贷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经商贷银行同意且愿意提前结清原商贷,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同时,婚后家庭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可向原商贷银行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我市暂不开展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据《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中心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仍不充裕,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风险,暂不打算开展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
  医护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答疑
  问题一:我所在单位不属于我市疫情防控定点医疗机构,能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倾斜政策?
  专家答:医疗机构实行清单管理,具体清单由市公积金中心与市卫健委商议核定。清单内的医疗机构的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均认定为参加我市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均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倾斜政策。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对外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参加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汉购买首套住房的,可在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内申请贷款(目前我市首套房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1.2倍即为84万元)。
  问题二:我是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了住房,但没交房,没办理不动产权证,明年交房并办证后,还能享受公积金贷款倾斜政策吗?
  专家答: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基本前提是,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上述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时同样适用该倾斜政策。此政策适用时间为2020年全年,即:在2020年内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均适用以上倾斜政策。
  问题三:我是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我所在的医院属于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定点医疗机构,但本人属于派遣性质用工,住房公积金没有在所在医院缴存,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代缴,请问能否享受公积金贷款倾斜政策,如何办理?
  专家答: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定点医疗机构内的派遣制员工,可以同等享受疫情防控倾斜政策,除必须符合该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向经办的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提交以下补充资料:所在单位(市卫健委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作为一线医护人员参加了我市疫情防控的证明,应注明公积金单位账号同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本人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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