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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名贷款买车后失踪,法院判决 “名义车主”还款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5-18 16:31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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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5月18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向昱璇)借名帮他人贷款买车,说好的对方还贷,自己却收到了催还车贷的律师函。5月18日,长江网记者从洪山区法院获悉,经判决,因李先生是“名义上的车主”,仍应承担还款责任。
  李先生和王先生夫妇是老乡,平日关系融洽。王先生夫妇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贷款买车,便和李先生商量,以李先生的名义贷款买车,他们每月将还贷钱付给李先生。
  2018年7月,李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向某公司借款7万余元帮王先生夫妇买车,借款期限为36个月,每月还款2300余元。为顺利借款,李先生将该车抵押给某融资租赁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由该公司作为借款的担保人。
  办好借款、抵押等相关手续后,李先生与王先生夫妇签订合同,约定买车的各项款费均由王先生夫妇支付,车辆产生的保险责任也由王先生夫妇承担。王先生夫妇每月按期将贷款还款打到以李先生名义开立的还款账户上。
  岂料,买车一个月后,李先生收到了律师函。原来,王先生夫妇第一个月就没有按期还款。借款公司要求李先生偿还逾期全部款项,否则将向法院申请冻结李先生名下的财产。
  李先生找王先生夫妇还款无果,只好告到法院,要求王先生夫妇一次性支付车辆贷款和本息合计金额8.4万余元,并要求将车过户到王先生夫妇名下,过户费由王先生夫妇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王先生夫妇不按期将款项存入李先生开立的还贷账户,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借款购车合同的当事人是李先生,王先生夫妇未将钱打入还款账户的情况下,李先生仍应偿还借款。
  经计算,截至2019年3月,王先生夫妇未支付的还贷款项本息是1.8万余元。因此,法院判决王先生夫妇向李先生支付1.8万余元。
  同时,因该车辆被抵押给某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该车辆不能转移登记到王某夫妇名下。所以李先生要求将车辆过户到王先生夫妇名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该案的承办法官提醒消费者,“借名买车”存在很多法律风险。第一,借名帮他人贷款存在风险,如果他人还不起贷款,或者恶意逾期,“名义上的贷款人”有责任偿还欠款,否则,不仅个人征信记录受影响,而且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如果“名义上的车主”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名下的车辆很可能被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以优先还贷,那实际买车的一方将遭受“车去钱空”的损失。第三,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名义上的车主”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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