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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明星同款”却不是同一品牌,能索赔吗?江岸区法院院长这样解答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7-14 10:39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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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7月14日讯喝到假酒,买到假名牌,住到冒牌宾馆,被人盗用了名誉,遇到这些烦心事,我们该怎么办?今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长江日报报业集团邀请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力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为大家解答“衣食住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江岸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力在直播间。通讯员李金星 摄
  作为全国首批5个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之一,也是全省唯一一家运用“三合一”审判模式的基层法院,江岸区法院管辖整个武汉市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专利行政案件除外)以及江岸区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08年该院知识产权庭成立,至今审结案件5376件。他们在著作权领域,打击盗版与抄袭;在商标权领域,加大对商标的司法保护,严惩侵权违约;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遏制虚假宣传,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在直播间,围绕“衣食住行”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网友提问踊跃,仅半个小时,就有53位市民上线与陈力院长“面对面”进行了请教。
  网友“小小鱼yy”不久前看到一家网店打的广告,推销的商品是他喜欢的明星同款,他就买了一件,结果发现虽然样式酷似,但并非同一品牌。他问,店家这种行为违法吗?
  陈力院长告诉他,这种行为违法。这是一种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网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简称、字号,让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就是正品,或者让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与正品有特定的联系,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友“燕子123”经营着一家公司,近日请外面的设计师为公司设计网站,结果设计师在网站设计上用了别人的图片,被告侵权。她想问,她的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陈力院长告诉她,需要。虽然网站由设计公司制作,但最终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你公司,因此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如果你公司与设计师的委托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其追偿。
  网友“超爱吃番茄”的手机近日坏了,去维修时发现,很多手机维修店都在招牌上打着华为、苹果等品牌的商标,却并非品牌指定维修点。他想问,这种行为侵权吗?
  陈力院长告诉他,侵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已注册商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姜泰阳)
  【编辑: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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