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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讲诚信的买卖法律不支持|民法典解读之总则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7-22 16:05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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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7月22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武法宣)“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一个人做事要是不讲信用,不仅仅是人品问题,法律上也不会支持。在《民法典》中,就把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

  租住人郭某与屋主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此后第三方张某提要出购买该处房产,由此,李某专门为此事询问郭某,问其是否愿意购买他现在租住的房屋。当时郭某明确表示不购买。

  因此,李某便与张某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

  此后,张某与郭某达成协议,郭某迁出承租的房屋,张某向其支付损失费;同时,原屋主李某也退还了郭某预交的房租。

  然而后来,郭某以自己是承租人的身份、具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杨丰菀表示,本案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郭某的确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但是,郭某实际上已经通过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与第三人达成补偿协议、从出租人处取回预付租金等行为,表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郭某又要求对其权利进行保护,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7条就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杨丰菀介绍,在市场活动中,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做到严守诺言,诚实不欺。

  法律小贴士》》》

  诚信原则是最高行为准则

  诚实信用就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没有假装或伪装。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待他人诚信不欺,二是对自己的承诺要信守不怠。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诚信原则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成为民商法的系统原则。

  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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