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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虐待子女,民政部门起诉撤销了他们监护人资格|民法典解读之总则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7-29 18:10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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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7月29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武法宣)俗话说的好,“虎毒不食子”,可在现实生活中,却真实存在亲生父母虐待子女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学校、居委会、民政组织发现后都可以报警甚至起诉到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10岁女孩小婷经常被其父邵某殴打、虐待,小婷的母亲王某对此也不闻不问。邻居和居委会工作人员都看不下去,当地民政部门得知这一情况后,向小婷居住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邵某、王某的监护权,转为由民政局担任小婷的监护人。小婷父母都在,那么监护人能不能转为民政部门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徐卓威介绍,在民法典第36条中,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有明确规定,内容为,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所以在这个案例中,邵某、王某的监护权应予撤销。
  徐卓威表示,民法典将监护权撤销制度化,是对监护制度的重要完善,为撤销监护权的申请主体设立一个“兜底”的国家机关,使得监护权撤销制度不再留在纸面,体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法律小贴士
  监护制度的设立初衷,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及成年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编辑:姚昊】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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