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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好了婚房,女友却另嫁他人,房证上她的名字能否去掉?|民法典解读之总则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7-31 16:02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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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7月31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武法宣)男方出了全款买房,房产证上还写上女朋友名字,就是为了两人结婚作为婚房。谁知婚还没结,女友就和别人好上还生了个女儿。男方也很气,想要把房产证上女方的名字去掉。
  2007年1月20日,何某支付首付9万多买了一套房,同时向银行按揭贷款21万元。在办房产证时,何某加上女友顾某的名字,顾某当时承诺买房就结婚。谁知房子也买了,顾某却认识了其他男人,并和小何分手。顾某与他人结婚后生有一女。何某买的房子因为加了顾某的名字,自己却没地方住了。而顾某没有遵守承诺,所以何某想要将房产证上顾某名字去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王日升介绍,《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而第159条还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王日升说,根据日常经验法则,何某出资购买房屋的目的是为了与被告结婚后共同居住,如果不是出于结婚目的,购房者在产权证上加上另一个没有付出过一分钱的非血缘关系人士的名字,于情于理都不符合实际。现何、顾已分手,顾某亦已嫁人,所附条件无法实现。由于双方已经失去了结婚的可能性,顾某享有原告单独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的附带条件已经无法实现,即使房屋产权已进行了登记,被告也已失去继续拥有房产共有权的前提条件。
  王日升认为,购房款全部由何某支付,顾某另嫁他人,顾某享有原告单独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的附带条件已经无法实现。因此房屋产权全部归何某所有。
  法律小贴士》》》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四大特点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具有以下特点:
  1.条件系当事人共同约定,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内容。
  2.条件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以限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4.所附条件中的事实应为合法事实,违法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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