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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亮点:创新性增加绿色原则,公序良俗成为兜底性规定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8-01 12:27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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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8月1日讯(记者夏晶)“民法典总则编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提纲挈领,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副教授陈娜介绍,民法典总则编是在整个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的。

  陈娜介绍,民法典结构为总分结构,具有深刻的中国特色烙印。总则编规范以民事权利的列举为核心,其意义在于串起分则各编。陈娜说,其实总则编是《民法总则》的置入。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颁布,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而且之后并未修改。此次将《民法总则》置入民法典成为总则编,其修改的地方并不多,基本保持了《民法总则》的内容。只是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个别条款做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

  此次民法典总则编在立法上是有很多的创新,并产生8大亮点,包括胎儿享有继承权;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能老人需监护;增加特别法人;明确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而此次总则编中,更是创新性的增加了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陈娜说,这体现了民法典与环保法的互动的成果。

  公序良俗原则成为兜底性规定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公序良俗。”陈娜说,这个可以理解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条其实包含两个原则:一是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合法原则,或者称为守法原则;二是明确提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中首次启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法无禁止即可为,本条是从“负面清单”的角度规定。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实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补充。

  因此,将不违法与不违背公序良俗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意在体现公序良俗对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补充。陈娜表示,这其实是弥补禁止性的不足,“公序良俗”正式进入民法,并成为兜底性规定,它实际上属于弹性条款,其内涵与外延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并具有随时代变迁而变化的特点。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余杰告诉记者,实际案件中出现过这种情况:宋某长期与徐某保持婚外情关系,还给徐某500万元并写了一份欠条,内容为“赔付徐某500万元整,年内交清”的欠条作为依据。后宋某妻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这个案子宋某和徐某的关系就是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宋某妻子可以讨回500万元。

  余杰介绍,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前者强调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理念,后者强调民间的道德观念,共同用于规范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

  纳入绿色原则将环保融入生活细节

  民法典在第9条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陈娜说,这一条是从总体上对所有民事活动要遵守的环保义务作了一个总括性的规定,为后面各分编围绕着“绿色原则”加以贯彻提供了基础。

  绿色原则不仅是民法典回应环境问题挑战的一个鲜明标志,也是中国制定面向生态文明新世纪的民法典的应有态度。

  陈娜介绍,绿色原则的确立,在民法典中引入可持续发展理念,承认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値、人格利益属性,确立特殊侵权行为规则,为建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准物权制度、环境合同制度、环境人格权制度以及环境侵权行为制度留下空间;同时,提供对传统权利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解释的一般性条款,为民法和专门环境法建立沟通与协调的基础与管道。

  其实质是顺应21世纪信息化、大数据、高科技、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适应经济全球化、资源环境逐渐恶化以及风险社会的时代特征,回应当前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质环境的迫切需求,实践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共处,实现现代公平。

  【编辑: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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