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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停车费、摊位费……小区这些收入,扣除成本后归业主共有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8-11 10:03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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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8月11日讯(记者耿珊珊)小区哪些收益归业主共有?民法典明确规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某物业公司在小区电梯间设置广告位对外出租,并将广告费据为己有。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广告费的收入及支出情况,并要求返还收取的广告费。物业公司以收取的广告费已经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缺口为由,拒绝返还。那么,电梯间的广告费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这是民法典在物权法基础上新增的法律条文,对业主共有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王佳恒律师表示,电梯间属于公共区域,系业主共有,电梯间的广告费属于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合理成本之外的收益。
  王佳恒律师说,除了电梯间的广告费外,其他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经营性收益均属于业主共有,如占用公共区域停放车辆形成的停车费、小区外墙打广告形成的广告费、占用公共区域摆摊形成的摊位费以及利用其它公共场所形成的收益等等。
  关于公共收益的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小贴士】紧急情况下业委会可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
  民法典281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该条款在物权法第77条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维修资金使用方式的示例,适当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其中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事项,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通过。
  同时,民法典281条第二款新增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编辑:贺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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