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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可通过一次抵押登记,实现对一定时期内多个债权的担保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8-31 13:01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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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8月31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洪法宣)众所周知,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在担保财产上设立抵押权。一般来讲债权都是确定的,可以通过抵押权来担保实现。但是如果债权不确定且连续多次,该如何设立抵押权呢?这就需要通过民法典设立的一种特殊的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来实现。

  现实生活中,如果甲一次性借给乙100万元,借期一年,甲乙可以约定将乙价值100万元左右的房产抵押给甲作担保。可如果甲在一年之内多次向乙借款、还款,比如1月份借款30万元,3月份又借25万元,7月份还了5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类似这样连续多次的借款,是否每次都需要提供相应担保呢?

  民法典第420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洪山区人民法院张家湾法庭副庭长胡海介绍,一般的抵押权是对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的担保,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债权。现实经济往来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

  比如上述情景中,甲乙可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乙以自己的房产自某年1月1日起一年内,在1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为甲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胡海表示,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通过一次抵押登记,实现对一定时期内多个债权的担保,具有省时、省力、省钱的优点,可以加速资金融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法律小贴士】民法典明确6种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民法典第4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贺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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