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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多个债权担保,清偿时先登记者优先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9-02 12:32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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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9月2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洪法宣)同样都是债权人,当遭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有的债权人却可能因为清偿顺序靠后无法获得足额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何确定清偿顺序,民法典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张某将自己的一套房产同时抵押给李先生和王女士,向李先生借款200万,向王女士借款60万。因知道张某平时出手阔绰,生意做得不错,加上有高息回报,王女士很放心就没去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张某没有按时还款,王女士等多名债主赶紧起诉了张某,法院也查封了张某的房产。庭审时,李先生举证其与张某办理过房产抵押登记,应当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唐革新介绍,担保就像是一道防火墙,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清偿不能时,仍有抵押财产可以受偿。按照法律规定,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李先生与张某就200万元借款及利息在房产上设立了抵押担保,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的这套房子如果拍卖,李先生的债权可以从拍卖款中优先获得清偿,剩余款项才能按比例向王女士等其他债权人清偿。

  【法律小贴士】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417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唐革新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并不代表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也享有抵押权。抵押财产要严格按照抵押合同签订时界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订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编辑:贺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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