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频道 收起频道

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他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9-09 11:29 来源: 长江网
【字体:

  长江网9月9日讯(记者耿珊珊)日常生活中,去银行贷款、买房签合同、办理保险时,大多使用的都是具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李某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其女儿与老年公寓签订《入住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按期支付入住费,享有老年公寓提供的住宿,饮食,娱乐,护理和现有康复,保健等服务;对于在公寓居住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如疾病,摔伤,走丢,用药反应,窒息,死亡等),老年公寓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后李某在护理人员及助行车的帮助下入厕途中摔倒,家属到场后未及时就医,三日后就医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6万元。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基本沿用了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方雅薇律师表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李某如发生摔伤,老年公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约定,明显减轻了老年公寓的责任,加重了李某的责任,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入住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作为提供有偿服务的老年公寓对李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李某摔伤、造成人身损害,老年公寓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小贴士】格式条款的解释有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生活中有法律问题想咨询?

  可加群了解

  【编辑:戴容】

一周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