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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人要提前还款,约定好的利息咋办丨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9-14 13:57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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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9月14日讯(记者夏晶)大多数人都觉得,自己借出去的钱对方能提前还款是求之不得的事情。可是现实中,却有一些债权人不同意提前还款。这到底是为什么?民法典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老王做生意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找朋友胡先生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1分,借期半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一个月后,老王资金周转过来,具备偿还能力,他赶紧给胡先生打电话,准备把钱给胡先生打过去,老王认为,钱只借了一个月,那么只用支付一个月的利息。谁知道胡先生竟然拒绝了老王提前还款。
  “我完全可以提前还款,胡先生不能拒绝啊。”老王说,自己遇到过不还钱的,没见过提前还钱还不要的。可胡先生也有自己的想法,按照约定半年自己可以获得24000元利息,结果现在一个月后老王就要提前还款,自己只能获得4000元的利息,损失了2万元利息,当然不愿意啦!那么胡先生能不能拒绝老王提前还款呢?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东介绍,在民法典第53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王东东律师告诉记者,在这起案例中,合同对履行期限约定的很明确,那么,老王就应当遵守;现在老王提前还款,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胡先生可以拒绝接受老王的提前还款行为。但是,老王也并非不可以提前清偿,只要其赔偿了给胡先生造成了损失,并承担了因其提前还款增加的费用,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因为提前清偿并没有损害胡先生的利益,胡先生也不能拒绝。在《民法典》第677条还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因此,胡先生在老王要求提前还款时,可要求老王偿还借款本金、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以及相应的损失。
  法律小贴士
  什么是履行期限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合同。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间,其起始应为合同生效之时或者之后。履行期限的确定,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则确立。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债务人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履行而会使相对人失去的利益,称为期限利益。例如约定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无权在约定期限到来之前要求托管人取回保管物,否则即侵害了托管人的期限利益。当期限利益既属于债权人又属于债务人时,当事人一方抛弃期限利益的,应该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许可。抛弃的期限利益,利益人不得请求返还。对于侵害对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负赔偿责任。
  【编辑: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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