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临时停水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武汉重新制定供水用水条例
长江网9月15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杨阳)供水用水关系民生与发展,我市正在重新制定相关法规。9月15日,《武汉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现行《武汉市城市用水供水条例》自1995年制定以来,经四次修正,目前不能适应供水管理工作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新情况,需要重新制定。
条例草案将城乡一体化列入我市供水用水基本原则,不再区别规定城市和农村供水用水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我市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均质化供水服务。条例草案规定:农村供水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作为公益性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规定,在土地出让以及项目建设阶段,供水条件满足时,供水单位应提前敷设供水管道,保障项目通水,优化获得用水条件。
加强水源水质监管,条例草案明确了供水安全保护区禁止从事的事项,包括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挖坑(沟)、挖砂、取土等作业等。同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改正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发现,现行《武汉市城市用水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超过48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条例草案则将暂停供水时限进一步缩短,作出规定:供水单位抢修、更换或者检修供水设施,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在二次供水保障方面,条例草案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每月检测水质1次、每季度清洗消毒储水设施1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编辑: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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